公司清算注销程序是什么[深圳注册公司,专业代理记账]
2021-12-07 09:10:01

公司清算注销程序是什么[深圳注册公司,专业代理记账] 公司清算注销的程序其实就是公司清算的程序,工作中人们常常将其称为公司清算程序。以下就是关于公司清算注销程序的内容。公司清算和注销程序实际上就是公司清算程序,在工作中常被称为公司清算程序。以下是关于公司的清算和注销程序。

公司清算注销程序是怎样的?

一、成立清算组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据此,拟解散的企业应当在股东作出书面解散决定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

二.清算组的组成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拟解散的企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于《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期间清算组的设立和组成没有特别规定,根据前述规定,清算组应当由一名股东组成。拟解散公司的股东为公司股东的,清算组成员由股东指定。清算组成员人数不限,但应有股东书面转让证明。

三.清算组备案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成员、负责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备案所需基本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填写后加盖公司公章);

(二)股东签署的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

(3)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书》(加盖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明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和授权期限;

(四)清算组成员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五)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解散清算组成员、记录责任人名单是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的手段之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交的,处以3万元罚款。

四.债权人的通知和公告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以及《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情况书面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经营地域范围,在公司注册地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公告。

据此,拟解散企业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公司解散和清算情况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注意与备案时间相同,并于60日内在深圳报纸和全国性报纸上公告)。此外,为规避风险,建议在主业区域内有影响力的省级报纸上公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告数量,但为了规避风险,建议至少发布三次公告。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清算组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未及时清偿的,清算组成员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动词 (verb的缩写)索赔声明和索赔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组在接收债权人债权的同时,应当严格审查债权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拒绝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一)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结束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当予以登记。所谓清算程序终止,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批准。

(2)债权人的补充债权可以在公司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未分配的财产不能全部清偿的,债权人有权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取得的财产清偿。但是,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三)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部清偿补充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不及物动词清理公司资产,处理债权债务,分配财产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检查和登记,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聘请评估公司对公司财产进行评估,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尽职调查。清算组除对申报的债权进行核查登记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处理公司未完成的业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但是,公司清算组有权以清算为目的处理公司未完成的业务。

(2)收取公司债权。清算组应当及时要求公司债务人清偿公司到期债权。对于公司未到期的债权,应要求债务人尽可能提前清偿。债务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清算组可以通过转让债权等方式变相清偿。

清理公司财产后(包括登记剩余财产、债权、收取债权等。),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确认。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应当按照清算方案,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分配财产(注:有担保债权优先受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

(3)补缴所欠税款(注意办理完税证明,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注销证明,基本顺序是先交国税后交地税,业务注销时需要);

(四)清偿公司债务;

(5)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

债权人、股东因债权纠纷或者诉讼原因暂时不能参与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取相应数额。

清算费用包括以下项目:

(一)清算组成员及工作人员的报酬;

(二)管理、出售、分配清算财产所需的费用;

(三)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公告费;

(四)清算过程中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上述五个步骤完成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提交股东签字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报告至少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

2.所有税收和员工工资已经结清;

3.取消通知已经刊登在报纸上

以上是公司清算注销程序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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