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旧换新业务销售方的财税处理
2021-12-03 15:16:53
以旧换新业务卖家的财税待遇以旧换新业务以旧换新是指买家将二手商品换成卖家的新产品。 其实是一种以销售为主,购销结合的销售方式。 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新产品以正常价格出售,买方以旧换新和以旧换新,这意味着买方用旧商品交换卖方的新产品。 其实是一种以销售为主,购销结合的销售方式。 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新产品以正常价格出售,购买者用旧产品换取新产品,旧产品按照一定的标准定价,以抵消新产品的价格。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极大地促进了家电企业的销售增长,企业的很多购销业务都是这样做的,但大部分业务都涉及固定资产。 在以旧换新模式下,买方支付的保险费率往往高于25%,因此会计处理不能等同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 此外,以旧换新的固定资产是在不同时间购买的,处置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也不同。普通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也存在差异。 本文举例说明了以旧换新业务中卖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一、销售收入的确定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按照同期新商品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旧商品采购价格不降低。 销售商品和有偿购买旧货是两种不同的经营活动,销售金额和购买金额不能相互抵消。 在公平交易的情况下,旧商品的折扣与买方支付的货币金额之和应等于新商品含税的公平市场价值,因此含税的销售收入应由旧商品的折扣和买方支付的差价确定,然后根据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确定销售收入。 二.以该价格获得的旧货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卖家回收旧货后,旧货的处理一般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旧货卖给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第二,旧商品被回收作为资源;第三,为避免废旧物品废弃后对环境的污染(如废旧电池),企业对废旧物品进行回收综合处理。 无论如何,旧商品取得后,企业一般先作为存货进行管理,根据不同情况,按其抵价金额计入“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由于旧货物一般无法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无法计算抵扣进项税。 三.案例分析1。一般纳税人的处理示例1:阳光家电商城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推广电视机,每台旧电视机定价400元,消费者支付2408元现金即可获得一台新电视机。 以上款项已现金结清,收回的旧电视机已验收入库。 同类电视机平均售价为每台2808元,当月将有1000台电视机以这种方式销售。 家电商店标注的价格是含税价格。因此,会计处理如下:销售收入=含税销售价格/(1+增值税税率)= 2808×1000÷(1+17%)= 240万(元)。借:库存商品-旧电视机40万库存现金240.8万贷:主营业务收入240万。2.与小规模纳税人打交道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不同于普通纳税人。2009年1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税率按4%增值税计算征收,之后发生的业务按3%增值税征收。 例2:五星电器店(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5月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电视机,开具普通发票38张,收到货款8万元。 并注明扣除的旧货折扣为3万元。 2009年,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销售收入按实际收到的款项总额和二手商品价值计算,二手商品作为存货单独计算进入存货账户。 由于商场标注的价格为含税价格,因此销售收入=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80000+30000)÷(1+3%)≈106796.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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