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变更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原件1份);
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和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原件1份)(注:如相关信息可由我局通过监管局共享系统查询,则无需提交;否则,应提交纸质文件);
6.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7.新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对于外国投资者,必须经所在国公证处公证并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港澳投资者须由中国委托的公证机构认证(原件1份),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转发专用章;塘厦镇投资者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实(原件1份);已入境的外国自然人股东可提交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验原件)。如为中国投资者,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须加盖法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注:投资者为深圳市商业实体的,可免提交实体资质证明);
8.新的外国投资者签署的《法律文书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在深圳为商业实体的投资者可免交主体资格证明);
9.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经见证机构公证或见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具有股权转让审批权的部门提交的转让文件,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的提交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注:如相关资料我局可通过监管局共享系统查询,则无需提交;否则,应提交纸质文件)。
二、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商事登记机关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 00至12: 00,下午14: 00至18: 00(节假日除外)
三、事项程序(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计材料;
(三)批准和登记;
(四)核发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四、法律效力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按照批准的项目从事经营活动。
五、申请受理机关(工商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各分局办理各辖区企业登记大厅信息如下:
罗湖: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2126号碧波市场三楼。
福田:福田区新沙路7号福田工商价格大厦二、三楼
南山:深圳市南山区袁泉路工商价格大厦麒麟厅。
盐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1013号红墩大厦1楼。
宝安: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23区新安二路海关大楼10楼、15楼
龙岗: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百汇围二路87号
光明:深圳市光明新区碧岩路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坪山:坪山新区金牛西路12号七星大厦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
龙华新区:深圳市龙华新区梅陇大道98号郭虹大厦A座1楼行政服务大厅。
大鹏:大鹏新区大鹏街道澳门路10号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上述企业登记大厅咨询电话和投诉电话均为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