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起新规!在深圳要这样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2021-11-23 09:09:50
食品生产安全关乎市民健康,是深圳各界关注的焦点。因此,食品生产安全风险管控一直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重要任务。为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满足不同食品企业的生产需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深圳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根据《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调整和变更。 修订后的《深圳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审核通过,并经深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及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结合深圳实际。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许可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包括东莞市纳沃注册公司许可证的延期、变更和注销)。 小型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的登记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情况调整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三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从事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同一商业主体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申请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不予办理生产许可手续。地方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对产业政策的实施另有规定的,也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五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分类许可。 第六条从事初级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的,无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服务提供者,在其食品服务场所内现场制作、销售加工食品的,无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销售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并可以独立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无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生产加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只供本单位内部使用,不用于商业销售的,无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筹规划、监督指导全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工作,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受理、许可决定和许可工作。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核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局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现场检查工作,指派观察员协助现场检查,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不足,跟踪督促生产者落实整改。 第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数量不限,符合要求的产品均可申请。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十二条申请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应当首先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惠州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组织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为申请人。 非商业单位不得申请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申请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拟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加工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场所,并保持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二)有与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涤、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废水处理和垃圾、废弃物贮存等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有原料提取、纯化等预处理工序的,需要有与生产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原料预处理设备或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进口食品之间、原料与成品之间的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不洁物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许可申请的限制性规定(一)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因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以上处罚,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原发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的,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许可申请人因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在结案前不得申请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坚果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和烘焙咖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按食品添加剂、食品香精、复合食品添加剂等类别提交。 第十六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风险或者监督管理需要调整食品类别或者食品添加剂类别的,从新调整的分类开始执行。 第十七条许可申请人可选择提交纸质材料或全程在线上传材料的方式在行政服务窗口提交许可申请。 全程网上办理的,受理部门应当在许可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收到申请。 许可审查机关作出审查结论前,许可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全部或者部分提交的申请事项。 第十八条受理部门收到许可申请人提交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二)申请依法不属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收集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第十九条受理部门受理许可申请人的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申报材料第二十条申请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全部申报材料,如实反映情况,如实申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类别、品种等详细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或盖章。 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经营形式分为《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项目名称变更申请表》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项目变更报告》。所有申请表可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或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免费下载。 第二十二条新设立的食品生产者、认证企业迁移食品生产场所的,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书中“产品信息表”中的“品种明细”应当标明产品品种所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还应当标明企业标准的备案编号);第二十三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食、食盐等。,已获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需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印制证书的,需提交以下材料:(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书中“产品信息表”中的“品种明细”需标注产品品种所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若执行企业标准,还需标注企业标准的编制情况。(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三)批准相关食品的决定。 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条件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生产者迁移食品生产场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1)食品生产场地改建(或扩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发生变化。,应提交以下材料: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品种清单复印件;3 .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及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4.与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有关的材料和文件。 (二)食品生产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生产场所(实际地址不变)发生变更的,应提供以下材料:1。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项目名称变更申请表;2.与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有关的材料和文件;3.承诺声明设备布局、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品种的详细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中标明的同一食品类别项目变化情况的报告;2.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及品种清单复印件;3.新品种细节的生产工艺流程图;4.承诺声明设备布局、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 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者需要延长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延期,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和品种清单复印件;(三)与食品生产许可证换发有关的其他材料。 同时,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延期或者变更的,应当同时提交每次申请所需的全部材料,同一材料无需重复提交。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和品种清单;(三)其他与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有关的材料。 第四章审查和决定第二十七条许可机关受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法律承诺的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八条申请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一)首次申请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二)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换发;(三)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原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和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并提出变更申请的;(四)生产场地变更(扩建)或者迁移的;(五)增加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类别变更许可。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者在依法取得许可后申请减少许可的食品类别或者品种,并书面承诺该项目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可以免于现场检查。 如果申请的是食品分装,许可证申请人首先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自查。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可以免于现场检验和试制产品检验报告。 实施“告知承诺制许可”的食品分包装项目按照风险可控原则稳步推进,从非即食食品分包装入手,再根据实施情况逐步推进即食食品分包装项目。 第三十条现场检查应当由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查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 检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检查任务之日起,在法定承诺的时间内完成对生产现场的现场检查。 第三十一条现场核查实行考核组长负责制。 评审组长负责现场核查的组织实施,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填写现场核查表,做好现场核查记录,形成评审结论。经申请人核查后,现场核查人员、观察员和申请人代表应当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申请人拒绝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说明情况。 申请人同时申请多个食品类别的,核查组应当对不同食品类别的现场情况进行核查审查,分别形成核查结论。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相关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要求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执行标准对申请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有特别规定的,也应当符合其规定。 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未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已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要求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则中标注的产品相关标准与现行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执行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标准。 食品许可审查规则对出厂检验项目的要求与现行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实施标准不一致的,企业应当按照现行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实施标准配置相应的检验设备和设施进行检验。 第三十四条现场核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核查组可以根据现场核查失败情况作出审查结论: (一)申请人不配合实施现场核查的;(二)现场检查期间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除外);(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4)因申请人主观原因无法进行现场核查的。 第三十五条首次申请发证、搬迁变更生产场所或者增加食品类别变更许可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根据食品生产工艺要求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申请的产品标准对试制产品的检验报告进行核查。 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应当根据食品添加剂的品种特性和生产食品添加剂所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标准,对试制产品的检验报告进行核查;申请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需要对复合食品添加剂的配方进行检验。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未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个工作日申请换发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按照核发第一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要求提出申请,许可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一)企业申请许可时原《食品生产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 应当按照换发许可证的要求对生产许可证进行现场核查,避免核查申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试生产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 (二)企业申请许可时,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过期的,应当按照第一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具的要求进行现场核查,对申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试生产产品的检验报告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现场核查工作的,可以向审查部门提出中止许可程序的书面申请,中止时间不计入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时限。 第三十八条程序(一)首次申请发证换发许可证的程序包括以下环节:申请、受理、审查(含现场核查)、审批、结果分发。 保健食品、特殊医用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婴幼儿辅食、食用盐等。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的,在申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无需进行现场检查。 (二)许可变更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的程序包括以下环节:申请、受理、审查(含现场核查)、审批、结果分发。 申请人声明并承诺变更事项涉及的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免于现场检查;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相关情形或者审查部门认为变更申请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对变更进行现场核查。 改变保健食品、特殊医疗用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食、食盐等项目。经省局许可的,需先取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文件。 (3)注销许可证和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包括以下环节:申请、受理、审核、批准、结果分发。 (四)告知承诺制许可事项办理程序包括以下环节:申请、受理、材料审查、审批、结果分发。 第三十九条许可机关认为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食品生产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听证期限不计入行政许可审查期限。 第四十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 申请人因不符合要求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许可申请人因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调查的,许可机关应当立即中止食品生产许可处理程序,中止时间不计入食品生产许可处理时限。 第五章许可证管理第四十二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5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证书编号和许可证有效期: (一)新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证决定作出之日,有效期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5年。 (2)准予变更许可并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证书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变更许可决定作出之日,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但申请搬迁、变更、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证号不变,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为5年。 (三)因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发生重大变化而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国家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组织重新核查,发证日期以重新批准日期为准,有效期自重新批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5年。 (4)准予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证号不变,有效期自作出换发决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5年。 (5)纸质食品生产许可证因遗失、损毁需要重印的,许可证号保持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四十四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不需要年审、年检。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未经许可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不得销售。 第四十六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调整许可程序,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第四十七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深市〔2021〕216号)同时废止。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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