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进项”都不会捡?你还开什么企业!
2021-11-13 09:18:31
提醒企业学会“拿起输入”!是收别人交不了的进项税,自己扣。 案例一:某公司租赁员工个人车辆用于经营,签订租车协议,定期缴纳租赁费。此时车辆加油专用票个人不能抵扣,公司可以抵扣增值税。 案例二:建筑公司租赁个人机器设备,签订租赁协议,定期支付租赁费。1.如果协议约定由出租方承担机器设备的加油费,建设公司不能抵扣增值税。 2.如果协议中约定由承租人承担机械设备的加油费,此时建设公司可以抵扣增值税。 案例三:如果获得了带有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公司空运输电子客票,如旅游行程、铁路客票、高速公路、水路等客票,个人不能抵扣增值税,但因为与经营有关,公司可以凭票抵扣。 参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第39号(2021年)相关政策规定:6。纳税人购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纳税人取得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准;2.进项税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获得标注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空运输电子客票的旅行行程:航空空客运进项税=(票价+燃油附加费)÷ (1+9%) × 9%。进项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铁路客运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如以旅客身份信息取得其他道路、水路等客票,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进项税额:道路、水路等其他客运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案例4邮政、电信服务等。 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允许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参考:1。2021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第七条明确,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允许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加征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抵减应纳税额。 2.2021年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7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21年第39号公告,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销售额占销售总额50%以上的纳税人。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说明》(财税〔2021〕36号)执行。 案例五计费系统专用设备及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可全额抵减增值税。 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技术维护费扣除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所支付的费用和已支付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简称两项费用)可全部从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扣除。 案例六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当符合当期购进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9%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采购的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税率为13%的货物的,在当期生产期间再加扣1个百分点。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适用原10%的扣除比例,扣除比例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税率为13%的货物,应当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案例七企业从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公司购进一批农产品,取得3%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9%增值税。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率下调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普通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进项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和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2021年4月1日后变更为9%);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购货发票的,按照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购货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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