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2021-11-01 09:05:48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现将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具有专业深圳公司注册的应对肺炎疫情用新型冠状病毒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出具的捐赠收据函办理税前扣除。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商品,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医院接受的捐赠,应当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时间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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