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疫情捐赠最新涉税政策答疑
2021-11-01 09:05:18
问答1:新型冠状病毒中有没有支持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税收政策?答:2021年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捐赠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9号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出租广州注册公司地址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理项目,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其他捐赠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是什么?答:对于新型冠状病毒中用于应对肺炎疫情的现金、货物以外的捐赠,适用以下政策(企业扶贫捐赠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结转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扶贫捐赠适用《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1年第49号)。 税法中公益捐赠的范围是什么?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符合法定条件的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进行的捐赠。 根据《关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三条规定,公益事业具体包括: (一)救灾、扶贫、助残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体育;(3)环境保护和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其他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社会公益事业。 捐赠者常见问题:1直接捐赠可以税前扣除吗?答: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物品外,企业发生的直接捐赠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的公益捐赠应当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 如何获取公益社会组织名单?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确认和核准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21〕141号),财政、税务、民政部门结合社会团体登记和公益活动情况,共同确认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根据《关于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每年按相应管理权限联合公布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企业在清单所属年度向清单内公益社会组织进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要不要索要公益捐赠票据?答:对于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置物品的情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捐赠税收政策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出具的捐赠收据函办理税前扣除。 对于其他公益捐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通过公益社会组织发生的公益捐赠, 企业或者个人应当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捐赠接收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加盖捐赠接收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复印件。 捐赠资产的价值如何确认?答:根据《关于公益捐赠减免税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九条和《关于公益社团捐赠减免税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八条的规定,公益社团捐赠的资产价值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认: (一)捐赠的货币资产应当以实际情况为依据。(2)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计算。 捐赠人向公益性群众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表明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公益社团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 如何开具公益捐赠票据?答: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接受捐赠时,应当使用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按行政级别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公章。 新成立的基金会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基金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关于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七条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群众团体接受捐赠时,应当使用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分别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印章;个人索要捐赠票据的,应当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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