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明确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
2021-10-30 10:01:19
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特派员办事处。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模式,现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综合实验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商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1 .向综合实验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无有效购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合试验区注册,出口日期、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注册。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报关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二、综合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商务主管部门要统筹推进部门间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落实,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出口统计监测体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三.海关总署定期向国家税务总局传递电子商务出口商品报关单电子信息。 各综合试验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具体免税管理办法由省税务部门商财政、商务部门制定。 四、本通知所称综合试验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通知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在跨境电子商务中自建销售平台或者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动词 (verb的缩写)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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