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税务总局出台出口电商通知: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2021-10-20 09:03:18
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跨境出口电子商务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应税所得率统一按4%确定。 2021年9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03号)。文件规定: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无有效购货凭证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政策发布前,中国(南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已启动试点。 出口货物无法取得购货发票是跨境电商中常见的问题。没有采购发票需要按规定征税出口,严重影响跨境电商发展。 财税[2021]103号虽然对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免税问题做了规定,但仍然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购置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也非常不利于政策的落实!跨境出口企业期待推出更便捷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解决了跨境出口企业的一个核心合规问题。 附件:公告全文如下: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有效配合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03号),现, 现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综合实验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有关问题公告如下:1 . 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尽量核实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 (一)在综合试验区注册,并在跨境电子商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上登记出口货物日期、注册地、代理公司、广州注册公司名称及名称。(二)出口货物到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报关手续;(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且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2.综合试验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当准确计算收入总额,采用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税所得率按4%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4.经综合试验区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以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5.本公告所称综合试验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在跨境电子商务中自建销售平台或使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电商出口的企业。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10月26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