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董监高”法律风险大揭秘!想注册公司当老板你一定要知道!
2021-10-15 10:09:23
上一期我们讲了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BOSS,创始人,老板,户主,法人,你注册深圳公司有一个秘密,防范风险。文章发出后,很多粉丝评论说很实用!谢谢提醒!但是一些粉丝提出了疑问。股东的法律风险呢?有没有“东健高”?别急,第二期市场监管小弟会专门针对这两个问题科普一下~本期我们将梳理一下第一次来深的创业者和急于尽快注册公司的老板(公司股东,“董”)的法律风险,防止大家踩各种坑。 如果你不小心,你会犯法吗?不要当老板,你应该有个好成绩!爱学习。jpg公司股东的法律风险——出资责任公司的财产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向公司缴纳出资是股东的义务。如果股东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或者出资后抽逃出资,那么法律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股东出资责任是股东应当承担的最重要的责任。 主要法律依据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股东以现金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足额、按时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的,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在出资本息范围内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在公司成立时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请求公司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要求赔偿。 公司增资时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未履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要求赔偿。 4.《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未清偿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并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已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东莞厚街公司登记人对其他债权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转让其股份,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向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主张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终于完了!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解散后股东的义务是什么?2.清算责任除公司因合并、分立或者破产解散外,公司因其他原因解散的,有限公司股东应当组成清算组履行清算义务。如果履行职责不当或怠于履行职责,股东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要法律依据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公司主要财产、账簿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情况是实际控制人造成的。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3.《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分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法人登记,债权人主张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4.《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清算后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进行清算,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说完股东的法律风险,董事、监事和高管的义务是什么?他们承担着怎样的法律风险?公司“董”的法律风险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再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影响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经理, 并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企业破产清算结束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公司拥有一批从业多年、业务熟练的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和业务顾问。他们将本着“一切为了客户”、“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原则,以“高效诚信”、“止于至善”的经营理念,以精湛的专业水平和高度的责任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我相信我们会做得很好!我们郑重承诺,公司将严格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为每位客户提供专门的客户档案室,让每位客户都能放心、满意。 使企业在商海中少走弯路,在商旅中永远保持畅通!免费咨询:400 888 2048注册公司:www.yfcsg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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