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资料留存备查管理方式
2021-10-13 09:35:34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收执法方式、深化简政放权改革、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负担,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保留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信息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决定,保留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等相关资料备查。 公告内容如下:1 .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的优惠待遇,申请“自主决定、申报享受,保留相关材料备查”,因此备案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 纳税人会根据具体的政策规定,判断自己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将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二.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项目留存备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六税一费”减免税后续管理。 对不应享受减免税的,依法收回已享受的减免税,并予以相应处理。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税免税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花税管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耕地占用税管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车船税管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相应废止。 深圳市辛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您的财税顾问!如果您有任何问题和业务需求,请随时联系我们的服务热线:注册公司:www.yfcsg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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