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2021-10-13 09:34:56
据财政部官网消息,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4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说明。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过程中使用的土地和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免征印花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相关的印花税。 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购买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免交印花税。 四、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且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捐赠的房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三年内结转。 个人捐赠房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其公益捐赠支出不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当地政府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7.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应当单独计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不单独计算的,不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此外,除上述内容外,《公告》还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 公告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惠城生产建设兵团批准,或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此外,《公告》还要求,在深圳注册的外商公司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申报免税,并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及土地管理中的不动产权属证明及包含该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建设及管理、购买房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材料、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等。供日后参考。 本公告实施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深圳市辛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您的财税顾问!如果您有任何问题和业务需求,请随时联系我们的服务热线:注册公司:www.yfcsg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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