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10-12 09:11:50
任申社规〔2021〕8号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权益,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现就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参保人员在享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享受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的医疗费用未达到在深圳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期限的,深圳市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二、《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任申社规〔2021〕7号,以下简称《深圳市公司试行登记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的“自付部分”,是指被保险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不超过免赔额线的部分,以及《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规定的被保险人。 参保人住院费用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四条增加,深圳市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三、《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中的“药品发生的费用”,是指参保人员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深圳市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的费用。 4.被保险人以现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当自费用支出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赔偿,住院医疗费用自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赔偿。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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