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账户有应收款项未收回,借款公司已核销确认无法收回。公司想处理这笔金额的坏账损失。具体应该做什么,准备什么资料?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七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在税前扣除。未申报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与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公司为应收账款损失,应按要求根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予以确认:
1.相关事项的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当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当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4.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
同时,根据规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如果在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逾期一年以上,单项金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总收入1/10,000,在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应收账款,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当说明情况,出具专项报告。
综上所述,公司应准备上述材料,以及坏账说明和专项报告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财务处理应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具体征管问题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