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和分公司在不同的省份,分公司今年下半年才刚刚成立。本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总额如何申报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根据《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应当征收缴纳该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第五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设立当年不在当地分享企业所得税。
因此,对于今年在外省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今年的企业所得税全部由总行计算缴纳。随后几年,需要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务划转”的方式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
附件:分公司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可以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如果分公司已办理税务登记,作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单独申报纳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由总机构征收、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