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办理手续
2021-08-05 15:38:42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56号令)及《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人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明确《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申报程序如下: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许可证》申请表。

  3、申请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4、具体的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安排。

  5、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

  6、申请单位现有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和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7、编辑、技术等专业人员的数量、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情况。

  8、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等节目来源证明材料。

  9、办公场所产权或租用证明。

  10、其它有助于说明申请单位符合开办条件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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