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时会犯什么样的事,尤其是在日常可玩性中一些不易忽视的难题,而这些正确的遭遇可能会导致涉税的可能性。
第一,没有单据或单据,收入不确定
比如销售企业已发货,贷款未收或发票未开,收入未确认,就是正确的。
企业所得税销售公司加工项目变更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困难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的四个标准:
1.产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与产品产权相关的主要可能性和报酬转让给购买方;
2.企业既未保留所售产品的持续所有权,也未实施有效控制,所售产品一般与产权关系密切;
3.收入金额能够通过公司的变更过程可靠量化;
4.卖方已经发生或将发生的生产成本能够可靠审计。只要符合这四个标准,无论收到贷款还是签发文件,都必须确认收入。
第二,资本产权的转让不算销售
有些企业用自己或分包的产品进行促销、餐饮娱乐或员工福利,但不算销售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金转移给他人个人财产,这种支付相当于销售;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难点问题的新闻稿》(2016公司变更流程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所得税处理难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除另有规定外,销售金额按照转让资本的轻率商业价值确定。
第三,客户退货被结转以抵消当前销售额
本期销售运费退税没有差异,但是资产负债表后和销售退款后有相当大的差异。很多企业都知道但还是不做财务变动。
根据会计准则,当销售收益发生在资产负债表之后时,历年利润通过“历年变动”科目减少。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公司变更流程规定,确认销售的企业销售的产品,其销售折扣和销售退货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除。所以法律规定,所有销售退款都要从当期销售金额中扣除,无论销售金额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后项目。
比如某销售企业在2018年12月的前十天销售了一批运费,但由于总质量问题在2019年1月被客户退回,导致2018年会计收入减少,付款增加,2019年这一年会相应减少。
四、预扣利息不计入收入
根据《税收征管法》,代扣代缴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可以从税务机关获得相应的利息,很多企业将其计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可以从各种来源取得的货币性收入和非货币性收入的总值,是企业收入的总值。因此,企业取得的预提费用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5.中央政府补贴不计入收入
企业会计虽然有一个准公司化的过程,但是中央政府的支出应该记为营业外收入或者其他收入。然而,一些企业仍未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社会保障资产和其他到期现金。
根据《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央财政基金会企业所得税政策难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政策性财政资金、行政事务性专项资金、中央财政性资金,应计入企业前夜总收入。由国家出资,使用后需要返还。因此,企业获得的中央政府补贴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计入递延利润的,应当在收购前夕增加金额,然后大幅减少。
不及物动词免税收入的可能性
无财政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三大风险:
1.不符合免税的前提
企业获得的财政资金只满足司法部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专项用作财政性资金处理困难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1〕70号)规定了三个前提条件,即企业能够提供专项用于特定资金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机构有特殊的资金管理需要或明确的管理要求,企业对资金发生的资金和支出进行单独审计,可以等同于非应税收入,否则应当等同于应税收入。很多企业只要有资金支持就不征税,这是对的。
2.与应税收入相结合的支出没有增加
国税发〔2011〕7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非应纳税所得额的支出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支出引起的资本折旧和摊销。因此,企业改变和减少了免税收入,但在使用步骤中形成的支出并没有增加。
3.五年内未用支出没有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