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如何对从企业获得的有偿旅游营业额奖励进行纳税?
捷锐财务:根据《司法部、商务部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奖励一人改变营销公司经营范围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根据国家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企业、单位以培训班、研讨班、管理检查等形式,为营销营业额突出的人员组织旅游活动。个人实施的免除差旅费和差旅费的营销营业额奖励(包括器具和证券交易),按照发生的费用计入营销人员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非法征收、代扣代缴。其中,企业职工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工资、薪金相结合,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视同当期劳动收入,按“劳动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