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6]156号
1月增值税发票开具时,应进行销售退货和开票。如果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满足作废的前提,则按作废处理;如果发现应该发行,可以立即作废。作废的增值税发票在水印税控系统中应被视为“作废”,并在每份纸质专用发票(包括未打印的专用发票)上标记为“作废”,所有副本均应保存。
国税发[2006]156号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这是失效的前提:
(a)在卖方开具发票后,收到退回的发票和扣款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卖方未抄税和未记账;
(3)采购人未经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税号认证不一致”、“专用发票字符和电话号码认证不一致”。
商务部第25号令规定
商务部2016年第47号新闻稿规定
开具发票后,如果销售退货需要开具黄金发票,必须收回原始发票,并注明“无效”,由对方打印或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遇销售折扣,需在收回原发票并标记为“无效”后开具新的销售发票,或在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增值税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销售退货、开票、暂停应税公共服务等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但不满足作废发票的前提,或由于部分销售退货而销售打折。
税务机关开具零星税款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开具一般税款红字专用发票的方式办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发票的处理:
1.开票方发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单》的申请,对1月和上月的发票选择“开票应为尚未发货企业的地址变更流程”;下个月的发票选择“买方拒绝开具发票”;
2.下载“红字发票数据单序号”,开具红字发票。
商务部2017年第11号新闻稿规定:
1.2017年6月30日末开具的增值税抵扣联仍按180天期限抵扣;
2.自2017年7月1日起,认证周由原来的180天延长至360天;如需认证,买方应主动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单》,下载《红字发票数据单》序号,交开票方开具《红色企业地址变更流程数据单》。
商务部第25号令规定
商务部2017年第16号新闻稿
开具发票时,所有单位和一人必须按电话号码的顺序填写发票,所有工程项目都要填写真实的细节和准确的字迹,一次打印全部相同的细节,并在发票和扣款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司法部1993年第6号令规定:
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顺序、闭路电视和实际情况全部重复使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所述,发票开具正确,只能在开具红字发票后作废或开具,不能通过涂改、盖章等方式改变开票数据。
根据《中华民国发票管理的必要性》,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单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企业变更地址过程中均无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