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成立的基础
法律认可的任何企业组织之所以有气质,不是一个人的,而是立法赋予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首先体现在其成立的基本权利上。
(1)合伙企业。设立的主要基本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性》(2007年修订)。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主要基本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股权转让过程公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2005年修订)。
二、企业成立的前提
它是建立的前提,即立法对于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企业组织模式的建立具有基本的上行行为。考虑到作者的行文目标,本文将重点探讨三个企业组织设立的立法主体的差异。
(一)出资要求的总数
1.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应当由2名以上合伙人出资,有限合伙企业应当由2名以上50名以下合伙人出资。
2.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50人,具体如下。
(2)出资方式要求
1.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器皿、著作权、耕地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出资,也可以用劳动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动出资。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使用可以以货币计价、非法转让的非货币个人财产份额,如文物、版权、农用土地所有权等;但立法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个人财产除外。此外,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额在公司成立时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相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更加灵活,其突出的业绩意味着一般来说合伙人是可以工作和出资的。
企业股权转让流程(三)注册资本要求
1.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不要求注册资本。
2.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在3万港元以下,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在10万港元以下。
第三,投资者基本权利的转移
(a)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基本权利
1.可以,所有合伙人必须同意加入或退出合伙企业,内部转让个人财产的市场份额;
2.合伙人个人财产在合伙企业中的市场份额可以继承,有限合伙人的名额一般可以继承。一般来说,合伙人名额一般不能继承;
3.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个人财产市场份额继承和内部转让作出更加严格和明确的规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基本权利的转让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2.股东内部转让股份,应当经其他股东的绝对多数同意;
3.可以,股东人数和股份可以继承;
4.规章制度可以对股权转让做出更严格更明确的规定。
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合伙企业基于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对合伙人基本权利的转让有更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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