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转让公司/p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财产税
外商投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司法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推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思考
农贸市场财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公司外商投资通知书
税收[
[2019]12号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部门
(局),商务部,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新疆军区公安局:
为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决定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实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租赁,下同)用于农产品经营管理的房地产和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经营管理其他产品的农业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地产和土地,按照其他产品占农产品交易场所面积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为销售者开展农产品和食品期货批发或批发交易的娱乐活动。农产品包括农副产品、肉禽蛋、水果、干鲜果品、海产品、香料、棉麻、活体动物、食用林产品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食用农产品。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房地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需要为农产品销售提供公共服务的房地产、土地。行政办公楼、学生公寓、商业休闲娱乐等不需要为农产品销售提供公共服务的物业和土地不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内,应按时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中小企业享受本通知明确规定的免税政策时,应按时办理免税审批手续,并将资产权属证明、完整的财产原值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地产土地作为凭证资料留存审批。
司法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月9日
国家的政策比较好,政策的改变需要中小企业的关注。如有问题,请致电捷锐金融:
029-61892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