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使用,确实证明了在先使用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申请在先标准的补充标准——使用在先标准。理论上,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天就相同产品或具有相同或类似商标的类似商标申请注册时,会审查其可行性,并在新闻稿中使用在先商标。
一般来说,商标在同一天申请的,商标局会向同一天申请涉及的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使用同一天申请的确认通知。申请人需要在收到商标局的通知后30天内提交商标在先使用的确认书。
2.友好关系应由自己协商解决
如果两国提供的使用方式确实违宪,或者很难分清胜败,比如当天使用和不使用,商标局会向每个申请人发出当天商标注册申请协商通知。根据《商标法实施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商标局通知后30日内协商解决,并向商标局提交书面协议。这意味着一方或多方将放弃申请该商标。但根据公平与强制的谈判标准,谈判的两个国家可以根据各自的需要达成有偿或无偿的协议,协议的细节只能符合相关立法的明确规定。
3、不可忽视,现场抽签
不愿协商解决,或者在规定的一周内协商多方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抽签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申请人的注册申请。然而,对于当选的申请人来说,什么也不做并“顺其自然”是非常重要的。
在商标局发出的商标当日申请抽签通知上,写明申请人需要携带的周、地及相关材料。申请人收到通知后,需要严格按照明确的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按时参加抽奖。未按时参加抽奖的,或者材料不全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驳回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所以,参加抽奖的报名者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通知和明确规定,切不可因忽略原文而错失良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