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将出资方式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一)货币出资
上海注册公司边肖提醒您,为了使公司的资产有足够的支票来满足公司经营的需要,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尤其是法制国家的公司法,大多规定了支票出资的下限。《法国民法典》第2329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以支票方式将至少十分之三的出资额存入贷款金融机构,并规定支票出资额占公司总资产的33%;奥地利《有限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三条a(1)款规定,支票投资所需现金不得低于公司股份低于发行价格或普通股的25%;匈牙利的支票出资比例金额完全相同。瑞士、比利时、比利时都要求支票出资的下限为公司总资产的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全体大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得低于信用公司注册资本的30%。”第二十八条规定:“大股东出资的,应当将出资金额足额存入信用公司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注册资本为货币出资的,大股东应当将所认缴的资本存入新设立公司常驻金融机构的“划拨账户”。公司成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度“拨入账户”内的资金。
“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注销以及该账户资金的划转,按照交通银行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
(2)非货币(现金)投资
关于非货币(实物)出资比例,我国新《公司法》没有规定,但《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各大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信用公司注册资本的30%。”,非货币(实物)投资比例不得超过70%。
1.实物
即民法典中的客体,包括财产、资产等有形的个人财产。大股东以实物出资,必须具有原产权或处分权,不得以担保债权的种类或从他人处租赁的种类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大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动、金融机构、第三人名义、名誉、授权特许或者有担保的个人财产等方式投资股份。”
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允许大股东分期缴纳出资。但《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持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都规定必须一次性付清。比如比利时《公司法》第75条规定:“实物股权在发行当月内全额支付。”
关于实物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资非货币性个人财产,应当依法办理权利转移手续。”《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国有注册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以实物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规定以实物转让的方式和期限。需要办理实物支付手续的,公司应当在成立后六个月内办理支付手续,并报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可见,中华民族要求实物捐助全部一次性付清,实物捐助转让手续同时办理。
2.知识产权
根据TRIPS,知识产权的细节包括:“1。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及相关基本权利;2.注册商标;3.地理标志;4.制造业设计;5.专利权;6.设备内部装修(布局);7.保护未披露的数据;8.控制合同许可中的反市场竞争。”
可见,知识产权涉及的细节非常普遍,随着高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覆盖面最终会日益扩大。
对于大股东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对股份进行非法风险评估。
投资知识产权要明确所有权,防止股权投资后的所有权纠纷对公司稳定造成负面影响。投资者投资知识产权时,应当提供知识产权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注明知识产权仍在法定保护月内。对于大股东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对股份进行非法风险评估。此外,风险评估应在购买的产品和原始产品之间进行不同的评估。知识产权投资不得超过相关法定比例,并符合相关立法规定。
3.耕地使用权
边肖告诉你,中国新《公司法》规定,大股东可以以农地使用权入股。根据现行立法,在自然环境中应注意以下四点:①是农地使用权的投资,而不是产权的投资;②农业土地投资使用权只能是国有企业使用权,不能是集体土地使用权;③用于投资的农用地使用权只能转让,不能划拨;④用于出资的农用地使用权应为有附加负担的农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