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新《公司法》实施后,注册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
1.新《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港元。
2.新《公司法》第59-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大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
3.新《公司法》第81条规定,有权跨地区变更地址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2006年《公司法》修订后,取消了根据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区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从10-50万元减少到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1000万元减少到500万元。并且没有采用授权资产制,而是允许两个公司的资产分期支付,而不是重复使用全额支付。只要求所有大股东的初始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二期项目的出资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部分必须在两年内缴纳,其中股份可以在5月缴纳。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
此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注册资本实收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规定公司大股东(发起人)在公司成立月份内两年内缴足融资,持股人五年内可缴足融资;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一次出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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