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
《资产登记管理条例》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规定,信用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大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新股总额。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依法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新股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的,注册资本为主要股东或发起人的实缴出资额或实缴新股总值。
第九条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登记。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更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同时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