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名称限制
除了按照企业名称的基本构成要素命名之外,还有一些类似的明确规定,即企业名称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条例》,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细节和文字:①有损国家和社会的知情权。②可能对香港市民造成欺骗或误解。③国家机构(周边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4)党政行政机关名称、造反派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军队编制名称。⑤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注音拉丁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书写,各民族人民聚居的周边地区的企业名称可以由本少数民族自治州的大多数少数民族同时书写。企业名称必须译成中文使用的,由中小企业按照书写和翻译标准分别使用,无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⑥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另一家中小企业的名称。如有类似需要,经省级以上登记机关批准,中小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下属中小企业名称。⑦其他法律法规明文禁止。
2.企业名称的使用
(1)
企业名称的使用明确规定:①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不得用于经营管理和娱乐活动,也不得在6家投资管理公司转让月份的预留月份内转让。经批准有筹建期的,公司名称保留至筹建期结束。(2)保留期届满未办理公司开业登记的,公司名称系统过热,公司应在到期月内10日内将《公司名称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③保留期届满后,公司名称可以随公司或部分公司转让。公司名称只能转让给的公司。公司名称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报原登记机关批准。公司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转让的公司名称。(4)投资管理公司转让公司时,应在住所注明公司名称。如果公司印章、金融机构账户、产品或包装使用公司名称,其许可证上的公司名称应完全相同。法律文件中使用的公司名称应与公司执照上的公司名称完全相同。不按照相关明确规定使用公司名称的,将承担责任。
(2)中小企业违反立法和规章的明确规定使用名称的,应当承担责任:①使用经批准的企业名称从事制造、经营、管理和娱乐活动;②擅自变更企业名称;3 .在保留月内使用企业名称从事制造、经营、娱乐活动,或者在保留期届满后,按期向登记机关交回《企业名称登记证》;(四)企业投资管理公司转让名称明示或暗示超过的
的业务;(五)中小企业印章使用的企业名称和金融机构账户违法的;⑥擅自使用他人已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行为;⑦已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欺骗或误解香港公民,或损害他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