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劳动法对禁止中小企业经营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即《劳动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或者破坏共产主义资本主义社会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行为被剥夺民事权利,执行期限不满五年的;
(三)担任公司或者中小企业破产清算的董事、副董事或者总经理,对公司或者中小企业的破产负有一项法律责任的,自公司或者中小企业破产清算结束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的公司、中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一项法律责任的,撤销其公司或者中小企业资格
当月不满三年的;
(五)因一人变更法人而负债数额较大的公司,变更后的法人的负债尚未偿还。
公司违反前款明确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委派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委派是违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根据该条的明确规定,服刑五年以上的罪犯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另外,如果其所犯罪行不属于本条第(二)项所述的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共产资本主义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或者有其他犯罪行为未被剥夺民事权利的,五年内不受本条限制,仍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