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表》;
2.指定选举或联合交付给中介的承诺书副本和指定选举或交付给中介的证明;
3.相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适用于立法、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明确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审批机关审批。
4.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5.营业地址变更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6.公司出具的办公文件和证明的复印件;
7.分行开业娱乐活动使用权证明;
8.其他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产由外国投资者出资的中小企业,不包括外国中小企业和其他经济发展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内经济发展部、商业贸易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明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工商地址变更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年为中小企业成立之年。
外资企业在变更联合体法人工商地址的前提下,符合中国立法明文规定的,非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应当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期限由外商和审批机关审批。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180日后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前提是:有符合要求的命名
开业娱乐活动在公司总部办公室娱乐活动之外
有相同的经营娱乐活动或有制造经营管理的前提
有相应的政府机构和监督员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总部的经营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有关机构审批
如果外资独资公司的大股东是一个人,那么在设立分公司的时候,就要认真准备或者点开公司总部的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