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表文章优化
具体纳税程序如下:各省、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管理局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执法方式,改善税收和金融业的自然环境,根据《全省税务系统信息化改革五年管理工作规划(2018 -2022)》(国税发〔2018〕199号),在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注销税务手续的通知》(国税发〔2018〕199号)中,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即未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立即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手续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许可证立即出具完税证明。
(二)符合《通知》第一款明确规定的情形,即办理了涉税事项但未收到单据,没有欠税(滞纳金)和罚款的纳税人,立即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手续,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立即出具完税凭证;如果信息不均匀,可以采用“承诺制”,承诺后立即出具完税凭证。
(三)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纳税人,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出具完税证明,并按照有关明确规定核销“死债”。
(1)处于非正常稳定状态的纳税人,需要解除非正常稳定状态,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后,方可办理注销税务。符合下列条件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的增值税及相关附加“批零审批确认单”(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分批办理:
1.在非正常稳定状态下,需要补办的税率、营业税及相关附加费均为零审批;
< 公司营业执照地址变更p>2.在非正常稳定状态下,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月(季)预缴需要补办零审批,没有补偿(二)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前,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终止《转让抵扣协议》。税务机关完成税务注销后,系统提交的扣款协议将被终止。
实行实名征税的纳税人,免于提供下列护照和资料:
(1)税务签发原件(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地址变更临时税务签发原件(复印件)、文件收集簿;
(二)消费市场集中代理机构吊销许可证决定的副本(函);
(三)下属部门批准文件或监事会决议的批复(函);
(4)工程竣工证书、验收证书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函)。
极大幅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是更进一步贯彻执行党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信息化“放管服”进行改革、优化金融业自然环境要求的最重要举措。各地税务机关要大力支持,抓好实施,并严苛按照立法、行政事务规章明确规定的程序和本通知要求办理相关事宜。< 公司营业执照地址变更/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