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
只有2人以下的限制,没有最低限制。普通合伙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具体规定一般合伙人责任方式的,从其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香港证券交易所、公益企业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人相互信任,当选。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合伙人承担对方行为带来的可能性,合伙人人数不可能太多,否则合伙企业很难长期经营下去。普通合伙的特点限制了企业的数量和参与者的数量。因此,立法不需要规定合伙人人数上限。
(1)无论募集多少资金,在各联合公司变更地址的合伙人均有权享有公平执行合伙事务的基本权利。
(二)一个或者几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在内部选举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三)一个或者几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随时调查并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和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执行合伙经纪公司业务所产生的利润归合伙企业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合伙企业承担。
(4)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信息。
(五)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停止执行。如有争议,需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方式同时进行。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具体的,需要一人一票,全体合伙人绝对多数表决。
(六)受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未按照变更合伙企业地址的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解除委托。
合伙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但无论何种合伙,都不是法人身份。然而,在不同的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物理属性是不同的,因此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也是不同的。当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是有要求的,至少应该不少于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