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变更名称、法人或者开发商名称、经济发展类别、经济发展的物理性质、住所或者制造经营范围、经营策略、开户银行、账号等。,纳税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时办理变更登记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交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1.执照;
2.变更相关登记文件;
3、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包括税务签发和备案、税务登记表等。);
4.其他相关证明。
纳税人不需要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的,应当在有关行政机关批准或者公告变更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交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二)纳税人兼营变更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变更营业执照一式四份,根据表格内容逐项填写,加盖中小企业或开发商印章,并在收到变更税务登记表后十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报未经授权的国家税务机关批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取得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税务签发及其他有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