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报告》(公司收据公司盖章);
< 公司法人变更p>2.公司签署的“特定含义或双方相互授权的确认书”(公司收据公司盖章)及特定含义或授权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有特定含义或相互授权的当事人申请并发事务、财务管理的授权期限。3.法规、行政事务规章要求分行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提交相关许可文件或经营管理许可证复印件;
4.因变更公司名称,申请同时变更分公司名称的,应当向中小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变更后的公司《中小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控股公司中小企业营业执照》存档复印件;
6.分公司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变更经营场所的申请确认;
现有房地产提交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出租房屋的出租人产权证复印件。相关房屋未取得产权证的,属于旧城区房屋,应当提交房产管理单位的确认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开发商的出售许可证明;属于非旧城区房屋的,应当提交中央政府要求的企业变更相关确认。如果出租人是酒店或餐厅,提交酒店或餐厅的中小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军事房产为住所的,提交《军事金融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该房屋变更为商业公共设施的,属于旧城区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备案说明通知书——住宅(管理场所)》及居委会行政村(或开发商委员会)出具的有个人利益的小区业主愿意将该房屋变更为商业公共设施的证明材料;非老城区的房屋,需提交中央要求的大部分相关证明。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解聘文件和新负责人的任命通知;填写《变更登记须知-责任人信息内容》;
8.将分公司的《中小企业营业执照》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