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或者决定注销分公司的,应当自作出注销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中小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自作出注销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第60日在报纸上至少发布3份新闻稿;
3.偿还分公司债务,向金融机构申请纳税证明;
4.填写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登记文件和护照,按承诺周领取批准通知书。
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文件和护照:
1.分行注销登记申请表;
2.股东会根据《劳动法》作出的解散决定;
3.股东会确定的清算审计机构;
4.在政府机构成立后60天内清算报纸上三份新闻稿的样本;
5.金融机构出具的完税证明;
6.开一家有牌照的中介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相关知识:中华民族的公司注销制度
(一)公司整体注销后缺乏诉讼立法
按照中华民族《劳动法》的要求,公司经过解散、清算、注销登记三个程序被撤销,公司主体资格和各项基本权利责任被列为杀人。注销并发布新闻稿后,公司停止营业。由于主体资格的缺失,被取消的公司失去了整个民政的号召力,也失去了与公司当事人共同带动各种中介公司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战斗力。所以,如果公司也有注销后留下的债权,因为原公司早就找不到了,就不能拿公司当事人去带动,收回主权。
(二)公司注销后的债权
一般来说,在公司清算程序中,所有负债都应该结清。清算后,公司剩余资本由大股东取得。但由于公司在整个清算过程中忽视或无法实现,清算后仍有未实现的债权是普遍现象,目前对这些债权的具体实现也没有规定。按照当今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民法典的理论,公司慢慢结束的时候,所有的责任都应该归类为杀人。但是,从资本所有权的角度来看,公司清算后未实现的债权,根据其优势,也属于公司的资本,最终属于所有大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