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微中型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公司经常向法人转账,用于向国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预缴税款、购置费、工程款和工资,在财务上,这种现金应该返还给公司,但如果法人和公司不能返还账户,可能性更大!
1.根据交通银行发布的《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调查报告的必要管理》,以下情况可由重点项目控制:
(1)单笔公司间转移支付或总额超过200万元;
(2)当日个人对个人、私人对公众、单笔转账支付或累计交易金额20万元以上;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p>(3)无论谁对谁错,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在5万港元(含5万元人民币)以上,可兑换外汇在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交易。
因此,建议不要通过转入法人账户的方式进行预缴税款、支付材料和支付项目资金的操作,国家将对银行大额交易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预缴税金的钱可以转给代理人,最好是公对公的方式,把交材料的钱和交项目的钱转过去。
2、根据现行劳动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中小企业投资者融资不到位发生利息支出的,不得扣除相当于国税函[2009]312号文规定的注册资本未足额缴纳部分的利息支出,在法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未足额缴纳前,立法不禁止公司与法人之间的长期资金交换。但长期资金交换是指公司与法人基于公司长期制造经营管理的资金交换,如法人出差、备用金贷款等。法人贷款给公司的,公司按照独立交易收取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