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不得使用地名。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其名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后许可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相关机构,办理核准后手续。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公司转让记录中申请名称登记。经营范围不涉及注册后许可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向个体工商户申请公司转让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名称预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的文件请参见《个体工商户预核准登记手册》。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证明(或账户证明)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提交租赁房屋的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出租人房地产许可证复印件;未取得房地产许可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机构的证明或者私有房屋的购房合同、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人是酒店或饭店的,提交该酒店或饭店的执照复印件;以私有房屋作为开办个体工商户和国有企业的管理场所,但因现代因素难以提供房地产权属证明的,应当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政府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4.章名预核准申请表(已申请章名预核准登记者提交)。
5.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核准的工程项目。可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予以证明。
6.中介机构申请设立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及中介机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配额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7.立法和行政事务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其他文件可点击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