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是指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公司类别、注册资本、经营期限、法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或者信用公司董事、监事备案。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向原公司行政事务管理机关申请并行变更登记。未经批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否则应承担基本的比较权。
第二,改变注册方式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报告》。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签署变更登记申请报告的,拟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定签署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2.根据《劳动法》做出的变更决定或决策者。
3.登记事项变更涉及修改中小企业规章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中小企业规章或者规章草案。
4.经营范围变更涉及法律、行政事务法规要求不申请检查审查的,应提交相关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机构的许可文件。
5.变更住所的,应当提交新住所的使用证明。
6.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交原法定代表人免职、任命新法定代表人的通知、新法定代表人的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名。
7.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具备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专业知识的验资调查报告,并由机构出具公司注册资本增减变动后的验资调查报告。
8.公司大股东或者董事、监事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新公司大股东或者董事、监事的资格证明,或者一般情况下的合伙企业证明,以及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文件。
9.公司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中小企业登记单位提交新名称验证通知书。
10、中小企业登记行政事务行政机关明确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