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变更法定代表人仍要承担之前的债务
2022-06-27 14:34:57

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以开展公司业务为由向他人借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需要偿还债务吗?冯要求房地产公司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借条》偿还借款。房地产公司以《借条》是冯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黄恶意串通谋取非法利益伪造的为由,拒绝偿还债务。近日,江门中院经审理对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房地产公司向冯偿还债务。

公司前法人代表借款150万后变更法人代表否认债务

2009年,冯经人介绍认识了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后黄于2010年以房地产公司招商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两次向冯借款120万元,并出具借条。2011年4月,该房地产公司再次向冯借款30万元,该公司重新向冯出具借条。33,360,010-30,000陈述公司现向冯借款150万元,用于公司招商开发费用,以公司土地项目作担保。还款期到期后,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还清贷款。冯催收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偿还债务150万元。

房地产公司认为,冯与房地产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是冯与黄为牟取非法利益恶意串通伪造的。黄没有把钱交给房地产公司备案。冯提供的盖有房产公司印章的《借条》,只是黄滥用持有房产公司印章的便利所为,公司已于2013年变更。故黄某应负责还款。

借款关系是否受法人变更影响?

江门中院经审理认为,《借条》是证明双方约定借款且借款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借条》盖有房地产公司的印章,其内容也明确写明,因项目开发需要资金,房地产公司向冯借款。黄只是作为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借款人签字确认,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债务偿还。至于贷款是否打入房地产公司账户,这是公司内部管理问题。房地产公司否认涉案《借条》的真实性,辩称冯并未实际向其支付借款。但直到判决前,房地产公司仍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也无法对其未能实际收到贷款、未收回《借条》做出合理解释。故房地产公司应向冯偿还债务150万。

法官说法: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发生的债务仍需承担。

以公司名义贷款属于公司债务。法人、公司名称等信息变更不影响公司债务,与个人无直接关系,但公司仍承担还款责任。房地产公司在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借款,原法定代表人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故判决房地产公司向冯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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