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未进行工商变更有效吗?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可见,股权转让工商登记不成功并不影响其效力。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修正)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本次修改《公司章程》无需股东大会表决。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股东应当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和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不得变更。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14修订)
第三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相关知识介绍: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无论是公司变更登记还是工商变更登记,都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只要股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就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方可进行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合同不生效,股权转让的后果就不会发生,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就无法进行。
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是转让股权的股东的变更公示。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权利。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变更登记视为股权转让的对抗条件,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