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的股权转让会导致股权转让纠纷,边肖为大家整理了股权转让中经常发生的三大纠纷,即无视股权性质导致协议无效的纠纷;受让人资格限制导致合同无效的纠纷和未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无效协议引起的纠纷。下面介绍如何避免股权转让纠纷。
一、忽视股权性质导致协议无效
国有资产(包括国有股)转让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的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重组、转让主要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本案中,虽然争议股权已经评估并报SASAC备案,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但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除外。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目的是通过严格规范的程序,保证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避免损害国家利益。本案中,通过场外拍卖程序转让股权不符合上述规定,故认定无效。
二、受让人主体资格限制导致合同未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生效前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核准登记手续。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未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登记后未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这种情况下的股权转让协议需要经过审批才能生效。而当事人约定以王先生哥哥的名义持股,实际上是为了掩盖外方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故该条约定无效,当事人在诉讼中未能办理批准手续。故王先生要求工商变更登记的请求不能支持。
三、未经股东会批准导致协议未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情况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同时,该条第三款还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性特征,股东之间有一定的信任和合作基础
就法律而言,股权转让协议原则上可以受合同法调整,类似于一般的商事合同。但也要注意,股权转让涉及集团的稳定,要符合集团法(公司法)的特别规定,尤其是程序性规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股权转让的程序性要求。协议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可以根据合同法的具体规定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