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就可以转让。那么,股权转让实施后,你认为股权转让如何符合相关条件?想要股权行为成立,需要什么样的条件?今天,边肖就带大家看看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一、股权转让成立的条件
(一)转让股权行为的客体——对象的确定
股权转让本质上是股权对应的净资产转让。通过确定公司的净资产,就可以确定股权转让的对象。公司的资产包括资产和负债。
其中,资产包括:1。流动资产;2.长期投资;3.固定资产;4 .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5 .其他长期资产;6递延税款。
负债还包括:1。流动负债;2.长期负债;3.递延税款。
众所周知,运营公司的资产发生变化是很正常的。为了确定拟转让股权的标的——确定股权转让的基准日,对公司在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进行清查,明确资产负债清单确认公司净资产,然后以基准日的资产确定拟转让股权的股票价格。
为防止公司有其他未披露的对外负债,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出具承诺函,保证公司除资产负债清单所列负债外,无其他负债。
(二)转让股权行为的内容——权利义务的确定
股权转让协议是一种无名合同,其订立和履行类似于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转让方将股权所有权转让并向受让方交付股权,收取股权转让价款;受让方取得股权的所有权和权力,并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二、股权转让需要什么样的条件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转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因此,公司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方能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只要股权转让没有经过变更登记,就应当认定股权转让没有法律效力;同样,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股权转让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股东未经变更登记转让其出资的,也应当承认股权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条件有哪些
根据第《合同法》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登记等程序方可生效的,从其规定。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绝大多数商事合同遵循成立和生效原则。
对于公司法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采取设立效力原则的立法态度,批准效力或登记效力除外。也就是说,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对审批或登记的有效程序另有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自成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