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警惕!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后 应当及时办理工商变更
2022-06-17 14:48:06

现实生活中,合伙经营的情况很多,比如开店,办厂,合伙做生意。设立合伙企业并办理工商登记后,作为合伙人,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就在内部退伙的,需要对退伙后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2015年4月3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订立租赁合同,租赁原告全部房屋经营瑞昌网吧,该网吧为普通合伙企业,被告文某某、李某、周某某为合伙人,周某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2016年11月6日,被告周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欠租金587520元。2017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周某某续签了租赁合同。2017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又订立协议,约定被告瑞昌环球公司按利润的60%支付租金。2017年12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承诺当日支付5万元。如果到期未付款,原告有权关门。被告瑞昌环球网吧未按时付款后,原告将瑞昌环球网吧的电脑折价20万元出售,故被告瑞昌环球网吧尚欠原告租金387520元。因被告瑞昌环球网吧为普通合伙企业,被告周某某、文某某、李某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温某某辩称,其与李某已于2016年7月4日退伙,并提供了退伙协议。被告人周某某也表示认可,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本案争议点之一是被告人温某某、李某是否于2016年7月退伙。根据本案事实,可知被告瑞昌网吧是由被告周某某、文某某、李某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诉称,其与李于2017年6月20日退伙,并提供了退伙协议。原告主张,撤单协议为内部协议,并未变更工商登记。所以协议只在三个人内部生效,对外不生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退伙时应当依法登记变更企业相关信息。未进行相关变更登记的,只有退股协议,该协议仅在股东内部有效,对外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文某某、李某对未支付的租金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的陈述]

退出协议是内部协议,不能对外免除责任。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说明变更原因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该条的立法本意是合伙企业变更后应当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是对登记公示效力的一种强化。如果只有内部协议,只在股东内部有效,对外不产生公示效力。

相关经营者要明白,无论是合伙还是个人合伙,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不限于出资。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有必要走出这样一个误区:当合伙企业或合伙组织退出合伙企业时,它只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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