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Xi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战,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是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帮助防控疫情,扩大企业复工复产能力。
(一)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坚决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政治责任,对2020年2月1日、6日发布的涉及“六税”“两费”的12项新政策和地方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发布的政策,及时优化调整信息系统,加大内部培训,简化办理程序,尽可能通过网上和线上对纳税人、缴费人进行政策宣传引导,积极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沟通。确保政策简明扼要。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国家实施的较大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应进一步落实,巩固和扩大政策执行成效。
(二)编制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国家税务总局编制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方便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政策指引分步加紧实施,确保全面准确落地。
(3)切实加强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价。通过绩效评估和专项督导,加强对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要求,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加强政策运行的统计核算和跟踪分析,积极研究提出改进建议。
二、进一步扩大“非接触式”纳税,有效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四)明确网上纳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整理发布网上涉税事项清单。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凡清单所列事项均可在家、网上办理,不得要求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清单所列相关业务。
(5)扩大网上纳税范围。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量网上办”的原则,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展和丰富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实现更多业务从办税服务厅向互联网转移,进一步提高网上办理率。
(6)优化网上纳税平台。加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纳税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应用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优化电子税务局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接的相关应用功能,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在线办理发票业务。通过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拓展缴纳税费业务,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多“掌上缴税”便利。
(七)加强网上税务咨询服务。加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力量,确保线路畅通、回答准确、服务优良。做好疫情防控税务热点问答,及时推送给纳税人、缴费人。积极利用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主流直播平台等。要通过视频、南沙区、文字等形式与纳税人、缴费人实时互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8)丰富多样化的非接触式处理方式。各地税务机关在拓展网上纳税服务的同时,应积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其他非接触式纳税渠道。不断拓宽“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发票业务范围,实现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和以传真、邮件、电子方式传递信息,扩大非接触式纳税覆盖面。
三、大力优化现场完税服务,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理环境。
(9)确保安全搬运。严格做好纳税服务场所(含自助办税终端区)体温检测、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工作,在做好一线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的同时,积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纸巾、洗手液等基本防护用品。科学规划办税服务厅的进出路线和功能区设置,人员之间保持安全距离。积极争取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支持,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纳税服务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当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纳税人、缴费人,确保安心纳税。
(10)加强指导和处理。加强办税服务厅税务指导咨询力量配置,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进一步完善纳税人、缴费人在纳税方面的指导服务,最大限度提高办理效率,缩短办理时间,确保“有信心进大厅,办事快”。
(十一)开辟直接加工。对生产、销售、运输疫情防控关键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纳税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务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关键物资稳定供应。
(12)拓展预约办理。全面梳理分析辖区内纳税人、缴费人的纳税情况,积极求索需求,积极对接。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办理时间。每天根据人流情况和业务的紧急程度,税务局要加强与纳税人、缴费人的电话、微信沟通,提示其办理错峰,千方百计减少人流集中。
(十三)实行宽容管理。对于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相关资料不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纳税人、缴费人,经纳税人、缴费人书面承诺补正后,可以暂缓提交纸质材料,按正常程序办理。
四、积极调整税收管理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帮扶脱困。
(十四)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2月份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的基础上,因疫情仍有申报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长。在疫情严重地区,按次缴纳车辆购置税等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可以延期申报。
(十五)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于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及时依法批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16)有效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销售医疗器械、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毒液、药品等疫情防控关键物资并提供此类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如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可根据需要临时调整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无需事先实地查验。除税收违法行为外,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允许减少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十七)优化税收执法方式。深入落实“无风险、无检查、无审批不入境、无违规停票”要求,坚持案头分析,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深入推进“互联网加监管”。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需要在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可由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待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缴纳税款的,需查验其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进行核验,暂不需要“刷脸”核验;要坚决依法查处以疫情防控手段骗取税收优惠、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十八)依法加强权益保护。纳税人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报送相关资料的,免于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按现行规定不认定为异常户。行政复议申请人因疫情延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无法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中止听证,待疫情消除后及时恢复。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深入学习贯彻Xi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和地方党委、政府安排, 在切实加强自身防控的同时,充分发挥税务机关职能作用,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优化纳税服务,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战贡献力量。 上述部分临时调整措施的实施期限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通知。在此期间,要加强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地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要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