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到底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并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梳理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辛凯财税公司看了一下,指导意见涉及四个方面,即支持保护治疗、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保单多达12份。在这里,快乐君将重点介绍各项政策的享受主体和优惠内容,以及需要征集的小伙伴。快点!
1支持保护性治疗
1.符合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控临时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科目
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起,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按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的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贴和奖金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涉及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参照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的申请期限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2.个人为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而发放的医疗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科目
获得本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实物保护用品(不含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为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向个人发放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含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的申请期限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2支持材料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科目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2019年12月末新增的留抵税额。
生产疫情防控关键物资的企业名单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的申请期限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4.纳税人为疫情防控提供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科目
为疫情防控提供关键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的申请期限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的纳税人可以自主申报免税,无需办理相关免税备案手续,但相关证明材料应留存备查。申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目。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相应红字发票或原发票,然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已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但未及时开具的,可先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应的红字发票应在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到期后一个月内开具。
纳税人已根据应纳税销售金额和销售数量申报免税政策适用的销售金额和销售数量的,可选择更正本次申报或在下一次申报时调整。应免征的增值税,可以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中退还或扣除。
5.纳税人为居民基本生活资料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和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科目
为居民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和必要生活物资快递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为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必要生活物资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
生活服务和快递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说明》(财税〔2016〕36号)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的申请期限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的纳税人可以自主申报免税,无需办理相关免税备案手续,但相关证明材料应留存备查。申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目。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相应红字发票或原发票,然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已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但未及时开具的,可先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应的红字发票应在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到期后一个月内开具。
纳税人已根据应纳税销售金额和销售数量申报免税政策适用的销售金额和销售数量的,可选择更正本次申报或在下一次申报时调整。应免征的增值税,可以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中退还或扣除。
6.为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
享受科目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生产疫情防控关键物资的企业名单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的申请期限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设备抵扣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8年第46号)执行优惠政策管理。企业报税时,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一行填写相关信息。
7.卫生部门进口的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免征关税。
享受科目
疫情防控卫生主管部门直接进口的物资。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卫生部门进口的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免征关税。
免税进口物资可根据或参照海关总署2020年第17号公告进行登记放行,然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鼓励慈善捐赠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为应对疫情捐赠的现金、物品,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
享受科目
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和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当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的申请期限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税前全额扣除政策的,应当采用“自行判断、自行申报、自行享受,并保存相关资料备查”的方式,以捐赠全额扣除的方式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相应行。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个人,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99号)的有关规定。
9.将应对疫情的物品直接捐赠给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科目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对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中的肺炎疫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负责疫情防控的医院出具的捐赠受理函办理税前扣除。
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当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的申请期限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企业享受规定的税前全额扣除政策的,应当采用“自行判断、自行申报、自行享受,并保存相关资料备查”的方式,以捐赠全额扣除的方式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相应行。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个人,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99号)相关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和填写《公益捐赠个人所得税扣除明细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出具的捐赠接收函,留存备查,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10.为应对疫情无偿捐赠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享受科目
无偿捐赠给处理疫情物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直接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向负责疫情防控的医院捐赠自有产品、委托加工或者购进货物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的申请期限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纳税人,可以自主申报免税,无需办理相关免税备案手续,但相关证明材料应留存备查。申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清单》相应栏目;办理消费税申报时,应填写消费税申报表及当期减(免)税明细表相应栏目。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相应红字发票或原发票,然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已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但未及时开具的,可先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应的红字发票应在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到期后一个月内开具。
对免税政策适用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按照应纳税销售额和销售数量进行了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更正当前申报或在下一次申报中进行调整。应免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以从纳税人今后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分别退还或扣除。
11.扩大免税进口捐赠范围。
享受科目
疫情防控与进口物资捐赠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免征进口关税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在进口物资中添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扩大。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及来华或在境内的外国公民直接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捐赠;国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疫情防控,并符合上述第(一)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3)受赠人应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单位。省民政厅将通过信函方式通知当地海关和省直税务机关指定的直属单位名单。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项免税进口物资将予以退税。其中,已对进口货物征税但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向海关申请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只向海关申请退还已征收的进口环节进口关税和消费税。相关进口商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免税进口物资可根据或参照海关总署2020年第17号公告进行登记放行,然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支持恢复生产
12.202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发生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将延长至8年。
享受科目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202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发生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的企业,包括交通、餐饮、住宿和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和景区管理),可以按照现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判断。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必须占总收入的50%以上(不含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申请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应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最终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