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将政策解读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规则〉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该政策解释如下:
为适应税务机关改革后征管新形势,提高我市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我局结合土地增值税具体职能调整和征管现状,制定了《公告》,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清算申报、清算管理、后期出售和旧房转让等征管工作。
02《公告》的主要内容(1)关于各区税务局、稽查局的土地增值税管理职责,土地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为房地产所在地的区税务局;稽查局负责查处全市范围内偷逃、抗拒土地增值税等税收违法行为。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房地产项目管理
1.项目注册。根据我市房地产开发的实际情况,纳税人应当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在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登记项目名称;城市更新项目可结合城市更新项目核准书和社会投资项目登记证进行登记。
对于分期开发项目,可以结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和纳税人的会计核算。集体合议后,确认按分期建设项目进行项目登记。
2.项目变更。项目登记后,因相关事项变更确需变更的,纳税人应当自相关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项目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集体讨论确认是否变更项目登记。
(三)关于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预征用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要求,各地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税费优惠等政策,确保保障房建设任务完成。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政府部门批准的保障性住房,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应在取得收入的次月15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上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范围,主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等。
(四)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流程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和审核土地增值税的结算。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条件后,应先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自行申报缴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再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多退少补。
(五)可清算项目的后续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项目的管理,及时组织清算,《公告》规定,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符合第十五条条件后一年内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应当经过集体审议。纳税人应当自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申报清算。
(六)清算审计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清算审计工作,提升审计专业性,《公告》要求主管税务机关成立项目清算审计组,并记录审计过程;规定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查期限、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移交稽查部门的情形。
(七)清算后转移的后期管理
《公告》规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后转让房地产的纳税期限。纳税人应每月汇总,在次月纳税期内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进一步明确了清算后转让结束时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八)关于房地产项目的核查和清算过程。
经批准清算的房地产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集体审议后确定。原则上,直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予批准征收。
(九)老房子的判定标准
《公告》规定,旧房包括:在二级房地产市场购买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房屋和自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房屋;从房地产三级市场购买的房地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将开发的产品转为自用、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一年以上(不含一年)。
使用一年以上的自建房屋(不含房地产开发产品)是指从竣工验收合格到签订出让合同一年以上的时间。
(十)关于旧房转让核定征收办法。
收款包括核销扣款项目和核销收款率两种方式。税务机关在核定扣除项目时,可以根据不动产权证登记价格或者土地财产管理部门查询的原始购买价格核定纳税人附加扣除基数;对自建房屋(含受旧房政策约束的房地产开发产品),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房地产建设价格和原价,核定基数进行附加扣除。核定征收率仅适用于个人转让存量房屋的土地增值税征收。
03实施时间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