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简称“新办法”),对原《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简称“原办法”)予以修订,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资料由申报时报送改为留存备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议待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简称《新办法》),对原《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并
国家税务总局整理了12个问答,为大家讲解新办法的修订背景、修订内容及相关变化。让我们一起学习吧!
一、修订背景是什么?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全面建立非居民享受约定待遇程序,主要以审批为主。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按照“精简管理、下放权力、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发布了原办法,取消了非居民享受约定待遇的审批,规定非居民纳税人在申报时应享受约定待遇,同时按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信息,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为深化“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议项下待遇的便利性,国家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将非居民纳税人协议项下待遇信息由填报改为留存备查。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是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资料由申报时报送改为留存备查;二是大幅度简化非居民纳税人应填报的报表;三是厘清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三、修订后,非居民纳税人如何享受协定待遇?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约定待遇修订程序如下: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约定待遇,采用“自行判断、申报享受、保存相关资料备查”的方式。具体来说: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自行判断符合享受约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约定待遇的,应当在申报时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约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收集、留存相关信息备查。
源头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形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约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约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约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报送扣缴义务人,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收集、留存相关信息备查。
需要提醒的是,自行申报和扣缴申报均由非居民纳税人代收留存备查。
四、非居民纳税人需要填报的报表作何简化?原办法规定的报表有10份,其中两份由非居民纳税人根据享受约定待遇的需要填写。这两份报表内容详实,可以帮助非居民纳税人判断是否符合享受约定待遇的条件,但同时也会产生一定的申报负担。为了减轻非居民纳税人的申报负担,本次修订大大简化了报表。简化报表只有一个,内容少,容易填写。非居民纳税人只需填写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进行陈述。
如有必要,非居民纳税人仍可参照原办法规定的报表,判断其是否符合享受约定待遇的条件。
五、如何理解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作出的声明?非居民纳税人的声明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税收居民身份,即根据缔约一方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的居民条款,为缔约一方的税收居民。如果根据缔约另一方的法律法规,你是缔约另一方的税收居民,但根据税收协定的居民条款,你是我国的税收居民,你没有资格享受协定项下的待遇。
第二,相关安排和交易的主要目的不是获得税收协定待遇。根据税收条约的主要目的检验条款或国内税收法律法规中的一般反避税规则,如果相关安排和交易的主要目的是获得税收条约待遇,则不能享受条约待遇。
三是自行判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居民纳税人作出错误判断,不符合享受约定待遇条件,享受约定待遇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是按规定收集保存相关资料备查,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非居民纳税人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的参考资料和其他补充资料,或者逃避、拒绝、阻碍税务机关进行后续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核实其是否符合享受约定待遇条件的,视为不符合享受约定待遇条件。
六、扣缴义务人收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应如何处理? 扣缴义务人收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完整的,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协定规定扣缴,并如实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作为扣缴申报的附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七、扣缴义务人未收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应如何处理? 非居民纳税人未主动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给扣缴义务人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八、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责任如何划分?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约定待遇的条件。符合条件需要享受约定待遇的,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交报告,主张约定待遇。非居民纳税人发生误判,不符合约定的待遇条件,享受约定的待遇,不缴纳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收到报告后,应当确认非居民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是否完整,然后按照非居民纳税人要求的约定处理进行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扣缴申报,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不符合享受约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约定待遇,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为什么“非居民纳税人”的定义发生变化?原办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根据国内税法或者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不是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新办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根据税收协定中的居民条款,应当是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
修订后的非居民纳税人定义更加准确。享受协定项下待遇的主体是根据税收协定的居民条款为缔约另一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仅是缔约另一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另一类是根据我国税法也是我国税收居民,但根据税收协定的居民条款应是缔约另一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
十、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指什么? 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由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比如,有的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规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取得的利润,应仅在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的缔约国征税。”企业根据上述条款享受协定待遇,可以提供由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十一、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指什么? 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十二、税收协定主要目的测试条款是什么? 税收协定主要目的测试条款是指税收协定中有如下表述或者类似表述的条款:虽有本协定其他条款的规定,如果在考虑了所有相关事实与情况后,可以合理地认定就某项所得获取本协定某项优惠是直接或间接产生该优惠的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应对该项所得给予该优惠,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形下给予该优惠符合本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