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等有关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现公告如下: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第102号公告)等相关规定,境外捐赠人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向受赠人无偿捐赠的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环节税收。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将实施更加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适当扩大《慈善捐赠进口免税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在进口物资中添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扩大。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及来华或在境内的外国公民直接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捐赠;国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疫情防控,并符合上述第(一)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3)受赠人应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单位。省民政厅将通过信函方式通知当地海关和省直税务机关指定的直属单位名单。
无特定受赠方的进口捐赠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方接收。
二、卫生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上述第一条第(一)项或《慈善捐赠免征进口关税暂行办法》的规定。省财政厅(局)会同省卫生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和进口物资清单,并通知当地中央直属海关和省级税务机关。
三.本公告项下的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免税金额予以退还。其中,已对进口货物征税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见附件)向海关申请退还已征收的进口环节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只向海关申请退还已征收的进口环节进口关税和消费税。相关进口商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四.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可先按或参照海关总署2020年第17号公告进行登记放行,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