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创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我们制定了《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为进一步支持自主创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支持和补贴自主创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支持和补贴自主创业办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5年9月23日
深圳市支持和补贴自主创业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自主创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为支持和补贴自主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自主创业扶持补贴(以下简称“创业补贴”)面向未享受创业扶持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以及在本市设立并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初创企业。
本办法所称个体户,是指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的学生,以及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
(2)毕业后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登记失业人员;
(四)复员转业军人;
(五)扶养人。
(6)残疾人。
(七)港澳台居民
本办法所称开办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从未享受过开办补贴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补贴项目和标准
(1)创业租金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入驻由城市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主办载体)开办创业企业,第一年按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主办承运人对个体户开办初创企业有租金减免或优惠待遇,但低于本办法规定比例的,按本办法规定比例予以减免或优惠;现有租金减免或优惠高于本办法规定比例的,不再享受租金减免。
个体户创业者在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设立创业点。(以下简称认定载体)经市级部门、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按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在上述主办承运人和认可承运人以外租赁经营场所开办创业企业的个体户,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不超过60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2)对初创企业的补贴。
在本市开办创业企业的个体户企业家,自取得商业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以上,可申请创业补贴5000元;属于合伙企业的,经核实合伙人条件、出资比例等。,创业企业首次申请时将按注册商业合伙人人数发放创业企业补贴5000元,其中注册商业合伙人应具有自主创业身份。初创企业补贴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总额不超过5万元。
(3)社会保险补贴。
在本市开办初创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或其他法定登记)取得经营资格,并在该初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户企业家,将按当年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标准予以补贴。单位实际缴费部分低于最低缴费标准的,按事实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个人应该支付的部分仍然由他自己承担。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在本市开办企业中吸纳户籍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按吸纳就业人数(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六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申请就业驱动就业补贴。含3人(含3人)以下的每人补贴20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5)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根据全市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在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中遴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于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市创业大赛中获奖的优秀创业项目,如果在本市完成商业登记,每个项目将获得5万元至20万元的补贴。对于国家部委主办的全国创业大赛或省级相关部门主办的省级创业大赛前三名的优秀创业项目,如果在本市完成商业登记,每个项目将获得5万元至20万元的扶持。如果同一创业项目同时在全国、省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三名,补贴不再重复,标准会更高。
三.补贴的申请、审查和分配
(1)账户注册和身份验证。
拟申请创业补贴的个体户,应在完成创业主体工商登记或其他法定登记手续和社会保险登记后,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用户管理平台进行创业登记;个体户可在申请开办补贴前或申请开办补贴时到开办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个体户身份。
个体户创业者在办理身份核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其中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学历核验证明;留学回国人员应提供市外国专家事务局颁发的留学人员资格证书;要求学生在毕业学年提供学校证明;退役士兵及随军家属需提供市退役军人主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复员军人需提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开办合伙企业,所有符合补贴目标和条件的合伙人应提供认定材料,并提供合伙协议。
如果能够当场核实个体户身份的,街道公共服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当场完成核实。应要求自营职业者填写他们提供的不完整的身份证件;身份证件齐全但无法当场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填写受理回执。
(2)补贴申请。
首次申请各类创业补贴的个体户创业者,应在其开办企业注册登记后3年内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并按以下规定提出申请:
1.租金补贴申请。
个体户创业者可在开办企业实际缴纳3个月租金后申请首次租金补贴,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3)支付租金的发票(应与租赁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4)开办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公司盖章);
(5)税务登记证(不需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
自雇人士应在首次申请后的次月月底前,每3个月申请一次租金补贴。连续两次以上未申请租金补贴的,将终止享受租金补贴。首次申请后,个体户连续3个月以上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扣除可享受租金补贴的相应月数,不予补发。再次申请房租补贴时,只需提交身份证和交房租的发票即可。
2.申请创业补贴。
个体户创业者可在初创企业正常运营6个月后申请初创企业补贴,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开办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公司盖章);
(3)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不需要)和完税证明;
3.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个体户创业者可在其开办企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后3个月内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开办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公司盖章);
(3)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要)和完税证明。
合伙企业成立的,首次申请补贴时将按注册商业合伙人人数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其中注册商业合伙人应具有自主创业身份。如果自主创业人员在创业企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将每三个月自动发放后续社会保险补贴。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开办企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户企业家,扣除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相应月数,不予补发。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
就业促进补贴每年发放一次。首次申请应在开办企业与户籍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六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后提出。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应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聘用本市户籍人员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验原件);
(3)开办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公司盖章);
(4)税务登记证(不需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
首次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按申请时本市实际登记从业人数发放补贴。后续申请中,将按本市实际净增注册员工数发放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自初创企业注册之日起不超过4年。设立合伙企业的,在本市登记的从业人员数不包括合伙人。
授权他人办理业务的个体户创业者还需提供经办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证明。
(3)验收和审查。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创业补贴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核查。信息齐全的,出具《承兑回单》;对不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资料不全的,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对已提前核实身份的个体户申请创业补贴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始核实;对同时申请身份验证和创业补贴的个体户,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验证和初始验证,核实租金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可享受的起止补贴年限。启动补贴期限从首次申请当月的前三个月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36个月。其中,租金补贴仍需按年度补贴标准核定。首次申请租金补贴、置换租赁房屋的初验,将增加5个工作日进行实地核查。
初步审批通过后,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查。
(4)宣传。
复核后,区(新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拟补贴对象、金额等信息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调查有异议但未丧失补贴条件的,视为复审;通过审查的人会得到报酬。公示后有异议,经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情形的。如果审查失败,将不会付款。
(5)分布。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于次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付至开办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初创企业补贴是一次性补贴。开办租金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每3个月计算发放一次。就业促进补贴每年支付一次。
四.补贴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类创业补贴终止:
(一)开办企业单位被关闭、注销或者撤销;
(2)个体户(包括合伙创业的合伙人)不再是创业企业的投资人;
(3)经核实存在其他不符合补贴要求的情况。
动词 (verb的缩写)其他事项
(一)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等创业补贴申领发放办法另行制定,残疾人自主创业身份验证和创业补贴申领发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是指全日制职业院校以上;技工院校是指具有全日制高级工以上学历的技工院校。
(三)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的通知》(工信部发〔2011〕300号)中小微企业分类要求的企业。
(4)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总量控制原则制定全市创业竞赛方案,并组织实施。竞赛评选出的优秀创业项目将获得资助,并纳入当年市本级就业专项资金预算。资助项目应在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网站上公示。
(五)企业补贴的发放,按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6)市、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各类创业补贴规范发放。对以不正当手段领取补贴的申请人,一经查实,应停止补贴,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并公布相关信息,报送市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根据《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办法》(深人社经〔2009〕3号),正在享受自主创业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原办法规定的期限内继续享受。这类人员及其开办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申请剩余开办补贴和未使用的开办补贴。享受补贴标准低于新标准的不予追溯。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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