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的股东都不知道---将公司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
2021-12-13 09:26:15

90%的股东都不知道---将公司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可以说90%的企业投资人都不知道,将公司的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的法律风险,下面通过小案例来分析将企业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所面临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法律风险:可以说,90%的企业投资者不知道将公司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的法律风险。下面是一些小案例来分析公司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所面临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情况

甲公司股东乙直接将公司营业收入1000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但未将公司营业收入转入其账户。A公司在财务处理中仍正常核算收入1000万元,并及时申报纳税。对甲公司股东乙行为的法律分析如下:

一、税法中的责任

按照常理来说,如果股东B不是为了避税(这里的分析没有考虑到股东B对现金的要求和转让公司财产的目的),那么就没有必要将原本归属于公司A的1000万元营业收入直接转入个人账户,而不经过公司的基本存款账户,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1)支付1000万元需缴纳增值税130万元,企业正常登记发票,缴纳增值税无风险。

(2)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方面,也要缴纳1000万元。不考虑成本因素,1000万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万* 25% = 250万元。如果A公司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不存在风险。

(3)股东将本应存入公司账户的资金转入其个人账户的,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该行为视为对个人股东的分红。个人股东应缴纳20%的个人分红所得税,股东B的个人分红所得税为200万元。因为股东B直接将本应划入公司账户的资金划入个人账户,这意味着股东没有缴纳个人分红所得税。偷税200万元是重大犯罪。

(4)对公司年报公示的影响(此前为企业年检)。原本公司有1000万元现金流入,但股东将本应记入公司账户的资金转到个人名下,直接导致公司现金短缺1000万元,对年报的公示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刑法中的责任

(1)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的财物的行为。1000万元的营业收入原属于公司货币资金,但在会计上属于公司资产。

公司股东B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公司货币资金1000万元,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1000万的巨款,是一个严重的职业。

(二)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

股东B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1000万元货款作他用,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因为1000万元的数额较大,属于严重挪用资金。

三.民事责任

(1)营业收入1000万元属于公司资产。如果企业的组织形式是个人独资企业,直接的后果可能是企业与个人财产的混淆。当需要承担外部责任时,可能导致无限连带责任,带来重大法律风险。如果企业的组织形式是公司,拿走1000万元的股东需要向公司返还1000万元,并在1000万元以内承担责任。

(2)客户直接向股东B账户转账1000万元,未经过公司基本账号,说明客户未与公司结清债权债务。从民法角度看,客户向股东乙一转账,但公司与客户之间的1000万元债权债务仍然存在,对客户构成较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客户不通过公司基本账号拨打个人账户是有风险的,客户采用这种方式的可能性较小。

四.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1.《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5万元以上的,应当向其银行提供以下支付依据:

(一)工资代理协议和受款人名单。

(2)获奖证书。

(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支付给个人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彩票发行或承销部门向自然人支付或退款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6)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务征收管理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产品和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货币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的款项需要纳税的,扣缴税款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根据这一条款,如果公司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也就是公转私,如果转账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应向银行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000万元很难转让给股东b,如果转让金额低于5万元,可以直接转让给个人。但是,1000万的金额很难操作。

2.第四十二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银行应当按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认真审核支付依据或者收款依据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照会计档案保存。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不予办理。

第六十二条银行对公司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信息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予以撤销。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经核实的信息变化,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银行应监督储户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对储户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第六十七条银行在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材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允许开立预算单位基本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项存款账户的。

(二)开立或撤销公司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签字或通知相关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的。

(4)办理储蓄账户转账结算。

(五)违规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者处理现金存款。

(6)逾期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开户、变更、注销等信息。

银行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监事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基本账户的审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银行会对公司的账号进行监管,防止公司表外账户的存在。如果公司违规向其他国家转账,将面临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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