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变更登记仅为行政管理行为,该变更登记并非设权性登记,而是宣示性登记,旨在使企业有关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效力。律师提示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情况属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均有明文规定,但因为各种原因到了工商机关却无法办理工商登记。工商变更登记只是一种行政行为。变更登记不是权利登记,而是申报登记,旨在使企业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效力。律师建议,司法实践中,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的案件很多,但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在工商机关申请工商登记。
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
1.《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工商机关无法办理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直接转让。
边肖建议,只有转让方可以先退出合伙企业,然后受让方可加入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质押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1.《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二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工商部门不会处理,理由是SAIC没有具体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以外的股东不得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四)发起人的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2.股份公司发起人以外的股东不属于工商登记范围。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的变更不属于工商登记的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变更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变更属于工商登记范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不属于工商登记变更范围。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不需要工商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变更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股份公司发起人姓名以外的股东变更不属于工商变更登记的范围。
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之外第三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有限购买权的情况下,第三人受让股权1.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股权转让获得批准。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如果你不买,将被视为你同意转让。
2.工商机关一般不认可公司股东会出具的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对外转让的决议,要求全体股东,包括不同意对外转让但不行使有限购买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有限公司股东会应当依法取消股东资格。
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其缴纳或者返还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缴纳或者返还的,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股东请求确认解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一般来说,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工商部门不批准股东会决议予以注销。一方当事人将要求公司提起诉讼并取得生效裁判文书,工商部门将根据生效裁判文书办理工商登记。
综上所述,工商登记虽然不具有创设权利的效力,但在工商登记后会具有较强的公信力,从而对市场交易主体产生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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