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2021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税收政策!
2021-12-06 09:02:37

重要提醒!2021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税收政策!一眨眼,2019年已经过去一半。进入七月,哪些税收政策开始施行了呢?下面就跟开心财税来一起看一下吧!转眼间,2019年已经过去了一半。7月份实施了哪些税收政策?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快乐财税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于2018年12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与旧规定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在中国境内购买汽车、电车、汽车挂车、摩托车,排气容积超过150毫升的单位和个人,是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车辆购置税一次性征收。已经购买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三、车辆购置税税率为百分之十。

四.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应纳税额乘以税率计算。

5.应税车辆的计税价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自用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

(二)纳税人进口应税车辆自用的,完税价格应当在完税价格中加征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生产自用应税车辆的应税价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确定,不含增值税;

(四)纳税人以捐赠、奖励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应税价值,按照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含增值税。

6.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无正当理由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应纳税额。

七、车辆购置税义务发生在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支持车辆购置税法

车辆购置税具体政策同步执行。

自2019年7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法》实施的车辆购置税具体政策同步实施。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专用轮式机械车,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等不属于应税车辆。

2.车辆购置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取得的车辆相关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3.城市公交企业购买的公共汽车、有轨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定,依法取得城市公交运营资质,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并列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企业;公共汽车和电车是指为公共交通服务和运送乘客而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购买公共汽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

深化“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优化注销税务程序。

自2019年7月1日起,税务注销程序得到优化。主要措施如下:

一是进一步扩大税收注销范围。

(1)对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未办理涉税事项,自愿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手续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立即开具完税证明。

(2)对已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已办理涉税事项但未收到发票,无欠税(滞纳金)或罚款,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将立即开具完税证明;如果信息不统一,可以采用“承诺制”来容纳不足,承诺后会立即开具完税证明。

(三)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的,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出具完税证明,并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债”。

二、进一步简化注销前的业务流程。

(1)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前,需要解除非正常状态,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纳税人确认后,税务机关可以打印相应税种及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单》进行批量处理:

1.异常状态期间需要补办的增值税、消费税及相关附加申报均为零申报;

2.异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的月(季)预缴和需要补发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不存在弥补以前亏损的情况。

(2)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前,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委托扣款协议》。税务机关完成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三是进一步减少文件材料的提交。

实行实名征税的纳税人,免于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复)件、《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复)件、《发票接收书》;(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书原件(复印件);(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的原件(复印件);(4)工程竣工证书、验收证书等相关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精简机构、下放权力、强化监管、改进服务”改革推进优化办理注销税务手续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9〕64号)

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9年7月1日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一、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一)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申请变更或者更正登记;

2.申请办理森林及林木所有权登记、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登记以及相关抵押、地役权不动产权登记;

3.申请耕地、草原、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并办理相关抵押、地役权不动产权登记。

(二)申请车库、车位、库房内的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动产登记费按原每件非住宅不动产登记550元收取,减按每件住宅不动产登记80元收取。

二、调整专利费用减免条件

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费用减免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第三条规定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可以申请专利费用减免的条件,由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低于3500元(每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月平均收入低于5000元(每年6万元)的个人;企业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企业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调整一些政府资金

1.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属于中央财政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缴费额的50%减免;对于属于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促进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的50%以内减免征收。

二是自2019年7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将降低50%。

三、自2019年7月1日起,《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航空公司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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